承装(修、试)电力许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四)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者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七)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证明材料。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报告以及证明材料。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一)至(七)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八)合并的证明材料;

(九)合并前各单位的许可证。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一)至(七)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十)分立的证明材料;

(十一)业绩证明材料;

(十二)分立前单位的许可证。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三章 变更

一、适用范围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及登记事项变更。

(一)许可事项变更。被许可人需变更许可证类别及等级的,应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二)登记事项变更。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被许可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变更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许可事项变更:

1.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2.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3.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4.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者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6.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7.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证明材料;

8.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原件。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报告以及证明材料。

(二)登记事项变更:

1.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原件;

3.变更后的法人证明材料;

4.涉及修改单位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单位章程。

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三、办结时限

许可事项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登记事项变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延续

一、适用范围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办结时限

派出机构应当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五章 补办

一、适用范围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发生损毁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发生遗失的,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10日后方可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法人证明材料;

(四)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三、办结时限

自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附件1.流程图如下